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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武汉时期的土地革命

来源:党史天地  日期:2018-07-26   编辑:段天宇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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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共产国际代表主张中国也如苏联那样实行土地国有时,毛泽东考虑到中国农民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形成了深刻的土地私有观念,主张“至没收非归国家,不过农民不缴租给地主”,“现在只可用‘土地公有’的口号而不能用‘国有’的口号”。

在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要得到农民真正的拥护,就必须抓住他们世世代代对土地的渴望,提出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革命纲领。只有在土地革命的旗帜下,才能将中国几万万贫苦农民汇聚成埋葬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巨大洪流。作为大革命时期中国农民运动的主要发动者和领导者,毛泽东1927年在武汉对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倾注了极大的心血和精力,在土地革命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方面,都留下了执着而坚实的足迹。

一、明确提出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已经不是宣传的问题,而是要立即实行的问题”

1926年底,毛泽东在大革命高潮勃兴时来到武汉,不久即参加了12月中共中央汉口特别会议。这次会议在陈独秀的主持下,提出为避免统一战线的破裂,需防止民众运动向“左”发展。在谈到土地问题时,陈独秀说,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民群众所争的还是减租、减息……而不是根本的土地问题,他们都还未能直接了解到这个根本问题。刚出任中共中央农委书记的毛泽东对中央的农运政策“非常不满意”,但因尚未了解具体情况,故“无由反对”。为了回答党内外对农运的怀疑和责难,更好地指导农运,当武汉的各界要人酒足饭饱、高谈阔论之时,毛泽东却去了湖南,走在乡间的小路上。

历时32天、行程700余公里的实地考察,加深了他对中国农民的了解,对革命斗争形势的把握以及对中国国情的认识。据当时的有关统计,在全国三亿三干多万农业人口中,75%以上的农民多数是完全无地或仅有极少土地。毛泽东此次在湘潭西乡通过与佃农张连初交谈而后写成的《中国佃农生活举例》,就是以比较严谨的数量统计展示出中国广大佃农痛苦非凡的生活图景,揭露了当时中国农村普遍实行的一种残酷的剥削形式一一重租制度的罪恶,不言自明地表明了土地革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毛泽东看到,北伐战争军事上的胜利给解决土地问题提供了可能,“耕地农有”已成为广大贫雇农的急切要求。减租减息在乡村中普遍开展,有的地方干脆不付租息,有的地方开始按人口标准酝酿分田,搞平均佃权。农民的经济斗争已进入到要求解决土地问题的阶段。

1927年2月,毛泽东回汉后立即向中共中央提交了一份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农民的问题只是一个贫农问题,而贫农的问题有二个,即资本问题与土地问题,这两个都已经不是宣传的问题,而是要立即实行的问题了。”土地问题是无论如何也不能长久抑制得下的”。中国共产党应迅速改变那种认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还只是“研究室中的”问题的错误认识,坚决地推进土地革命。此后,他参加了1927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与邓演达等以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的名义,共同起草了《对农民宣言》和《农民问题决议案》,强调农民的土地问题乃国民革命继续发展必须解决的中心问题。会议决定成立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具体研究有关政策,“确定一个分给土地与农民的步骤”,以“做成乡间普遍的革命现象”。土地委员会由毛泽东和邓演达、徐谦、顾孟余、谭平山五人组成。

二、毛泽东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

1927年4月2日至5月6日,土地委员会在武汉连续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了紧张的工作。和在广州时期真心诚意促进国共合作事业一样,身为国民党中央农委常委的毛泽东对土地委员会的工作依然表现出一种全身心投入的极大热情。在一个多月时间里,他在土地委员会会议上多次发言,不仅批驳了少数与会者对土地革命的怀疑,坚决主张从速解决农民土地,而且具体阐述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意义、原则、方法和步骤,并参加了部分提案的起草工作。

毛泽东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应有一个纲领,这一纲领应包括以下内容:(1)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我们确定这个意义之后,须加以大力的宣传;(2)如何解决土地问题,即没收土地有何标准,如何分配土地,此点实为解决问题的中心问题;(3)农民的政权及土地问题,即用什么机关来没收与分配土地;(4)土地没收了,耕者有其田了,是否禁止买卖,所以发生了禁止买卖土地和土地国有问题;(5)地税问题,即如何征收地税,此问题亦甚复杂。从会议进展的情况来看,土地会议讨论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毛泽东提出的这些问题进行的。

毛泽东始终认为,土地革命的基本任务,是要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但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因而他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必须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为政治没收,即没收土豪劣绅军阀等的土地;第二步为经济没收,即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鉴于中国的幅员广大和革命发展的不平衡性,他认为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如全部“一步做到经济没收”,则超越了全国农运的发展状况和农民觉悟的水平。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必须没收一切出租的土地,归农民耕种。具体说来,“经济没收在湖南已不成问题,农民已自行分配(土地)”。但是,“现仅湖南如此,他省是跟不上的”。“湖北不能与湖南比,河南又不能与湖北比,其解决当然不同”。因而在立法方面,也应分别订立具有普遍意义的和单行的不同法规。面对“湘鄂农民运动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高潮,他们已经自动的不纳租了,自动的夺取政权了”这样一个现实,毛泽东提出“所谓土地没收,就是不纳租,并无须别的办法”。“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它就得了”。当共产国际代表主张中国也如苏联那样实行土地国有时,毛泽东考虑到中国农民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形成了深刻的土地私有观念,主张“至没收非归国家,不过农民不缴租给地主”,“现在只可用‘土地公有’的口号而不能用‘国有’的口号”。这一提法实际上已包含了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调动农民革命热情和生产积极性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思想基因。总之,毛泽东关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出发点和方法大体可概括为尊重现实,积极主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区别对待,分段实行;同时,他还提出了土地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革命政权和革命武装。可以说,毛泽东当时在土地问题上的思考和探索基本上是全方位的。

三、毛泽东与陈独秀对土地问题认识的分歧 

毛泽东不仅积极推动国民党在农民运动和整个革命形势的压力下赞同进行某种程度和范围内的土地分配,同时还尽最大努力扭转中共党内特别是陈独秀等人对土地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当时,在对待土地革命这个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上,“正在争取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没有能够看得更远一点,没有能够超越它所面临的以及大家已经看到并且懂得的东西的范围”。 

有人认为毛泽东与陈独秀等人在土地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在于陈独秀强调依靠国民党,而毛泽东则强调自己动手。这种说法不完全准确,至少是不全面的。陈独秀与毛泽东的差异在于: 

①陈独秀认为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都必须由国民党中央命令和农政部实施,要呈请国民党中央批准,完全用合法的方式,依靠政府来解决。而毛泽东则认为,中国共产党既要站在前线,发动、指导农民从下面以平民式的直接斗争实行土地革命,又须在国民党及国民政府内努力,使政府促进土地革命之爆发扩大。毛泽东其实一点也不排斥充分利用合法,否则他为什么多次要求武汉政府颁布土地法律,制定土地政策,在土地委员会中付出了那么多的心力呢。所谓“应先有事实,再用法律去承认”是因为确已有了农民自行分配土地的事实,那么赶紧要做的事就是用法律去承认它,使其合法化,而不要去否定或从根本上改变已形成的事实。其意不是不要合法,而在敦促政府。 

②陈独秀赞同国民革命过程中必须解决土地问题这一原则,但认为“原则不是马上实行的”,首先还是要促进农村自治之实现,订立土地改良法案;在扩大北伐的军事行动和加深农运的问题上,他主张先扩大以后再来加深,把土地问题置于军事斗争之下,看不到土地问题的解决对北伐军事胜利的积极意义。而毛泽东则主张先深入再扩大,将党的工作重心转入两湖地区推进土地革命;因为当时解决土地问题不仅仅具有一般意义,而是挽救革命解除危机的一项重要措施。他说:“革命势力目前虽见发展,但亦到了一个危机”。“要增加生力军保护革命,非解放土地问题不可。其作用,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即能够解决财政问题及兵士问题。兵士能否永久参加革命,亦即土地问题解决。因农民保护他们的土地,必勇敢作战”。 

③陈独秀认为解决土地的条件还不具备,特别是乡村政权,因而解决土地问题还须经过相当的时期。毛泽东承认有些条件还不成熟,但同时认为并非一切条件都不具备。例如乡村政权,他认为农民协会就是农村政权第一阶段的组织形式,可担当分配土地的职责;在革命的紧急关头,不能等一切条件都完全具备了成熟再去分配土地,而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去创造条件,完善条件;不能仅在口头上承认土地革命重要,更重要的是具体实行,是在实践中去推动这个目标的实现。 

四、毛泽东对土地问题未能解决的分析和审视 

与农民与中国革命息息相关的土地问题耗去了毛泽东1927年在武汉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在审核土地委员会通过的那几个并未充分反映毛泽东的正确主张、很难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议决案时,竟决定将其“暂时保留”,打入冷宫,束之高阁,完全暴露了叶公好龙的真面目。1927年4月后的武汉国民党中央既对蒋介石的南京政府惶恐不安,又丧魂落魄般地害怕工农运动,他们并不指望借助民众的奋起来挽救危机,而是指望依靠某些将领及军队的支持来战胜蒋介石;况且他们中的多数人由于各种关系都同土地财产密切联系。在这样一个统一战线里,怎么能要求这些人自动放弃土地带来的大量利益呢?这种结果也许并非完全出乎毛泽东意料之外。土地委员会最后的会议他就没有参加。说是“生病”,其实可能还有另外的原因一一他对国民党中央已越来越感到失望。他和另一名参加土地委员会工作的中共党员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写到:“土地委员会的工作始末证明,国民党在真正伟大的、真正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面前是软弱无力的,国民党具有小资产阶级的全部软弱性,它完全张惶失措了”。此时,离汪精卫“分共”还有两个月。 

同时,毛泽东认为如果说土地委员会的工作是虎头蛇尾的,那么中国共产党也有一部分错误。“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土地问题方面同样准备不足,而且不比国民党更好”。最明显的例证表现为在土地委员会的工作中,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土地问题上改变了四次立场——最初,经过三天讨论,中共中央农委提出没收全部出租的地土,没收资本主义式的大田庄,进而彻底消灭土地私有制。第二次讨论这个问题时,中共中央决定只要求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后来,在中共中央农民委员会的会议上,又补充要求没收反革命分子的土地。第四次,决定放弃立即没收土地的要求,只要求承认没收全部土地这个原则,小地主的土地除外。 

四次改变立场的最终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委员会会议上就土地问题作了谁也没有期待它作出的让步”。这是毛泽东对中共中央的批评,也含有某种程度的自责。当时的毛泽东毕竟不是完全自由的。作为中共中央农委书记,他虽然能在一定范围内表明自己的观点,但在更多的对外场合却要按党的主要负责人陈独秀和中央集体领导的意志行事。况且由于环境的局限和条件的制约,他自己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某些提法和认识也不象以后那样明确而深刻。如所言“就是不纳租”的分配方法,未免片面或不太严谨,起码在表述上很有缺撼;对没收对象这个政策性极强的问题的确定,前后几经反复,很难准确把握。此种情况表明,中国土地革命的任务十分复杂,毛泽东及中共党人对于这一问题认识的发展与完善还要经过一段较长的历史过程。 

在大革命时期,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势力的联合力量比刚刚兴起的革命联合力量强大得多,毛泽东极力促进的土地革命只能是一场未竟的事业。但毛泽东通过这一时期关于土地问题以及整个农民运动的革命实践和理论探索,已开始构建指导中国革命的最初战略设想。后来毛泽东亲自领导的中国土地改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正是他大革命时期关于农民土地问题思想与实践的继续和更完满的体现。 (陈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