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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给予组织处理,有什么讲究?

来源:党员生活微信  日期:2018-05-29   编辑:肖晗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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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日报在第二版刊发了题为《对邯郸市和5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文中提到了一个词——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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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是这样写的:

省大气办对邯郸市和磁县、隆尧县、无极县、邯郸市永年区及武安市有关党政领导提出了问责建议,省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立案审查,给予了纪律处分;省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 

小伙伴们一般对纪委监委所给予的纪律处理比较熟悉。如在上文的报道中:

邯郸市副市长高和平因对邯郸市PM2.5平均浓度连续不降反升、空气质量严重恶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进行诫勉谈话

磁县县委书记吴从江,更是因对该县环境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那么,除了“纪律处理”,“组织处理”是个怎样的概念呢?

2010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上文中,该省省委组织部之所以出手,对没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正是因为他们碰了不该碰的“红线”。

其中,磁县县长刘浩峰、隆尧县副县长王晓彦、无极县副县长赵好战、邯郸市永年区副区长王玉刚、武安市副市长郭全生等5名领导干部被免职。

同时,这5人都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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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党政领导干部被“组织处理”的情况并不鲜见。

同样是因为环保问题。前不久,湖北省发布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中也写到,依据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湖北省移交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问责221人,组织处理36人,其中9人被调整岗位或免职。

同日,广东省对外公开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报告中就提到,广东省去年全年共组织处理372人次,党政纪处分389人次。并且其中7人既受到组织处理,又受到党政纪处分。

END

来源 | 河北日报、长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