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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后拟“复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党员生活微信  日期:2018-05-07   编辑:肖晗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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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日前,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人事处发布了一则任前公示:现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安全科技处干部邓小俭,拟任省公路管理局老干部处处长,试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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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任前公示稍有不同的是,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同时发布了《关于邓小俭同志任职的情况说明》。而之所以配发这份说明,与邓小俭的经历有很大关系。

原来2015年12月,邓小俭因违反相关规定,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决定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免去其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处处长职务的组织处理。但为发挥其专业特长,省公路管理局同时决定调其到省公路局安全科技处从事公路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说明概述了他之后的工作成绩:

在安技处工作期间,邓小俭组织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督查实施方案,开展江西公路“安康杯”安全知识辩论比赛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邓小俭作为优秀干部被省厅推荐至江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培养锻炼。“在信访局工作期间,始终以‘信访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为工作准则,对待群众热心接待、认真解答,所负责的窗口接待来访群众1442批、3513人次。能积极化解突出矛盾,群众观念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能力进一步提高,综合能力得到了较大锻炼。”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情况说明》称:

鉴于对邓小俭的行政处分已解除,问责处理影响期已过,问责事件已妥善处理,且邓小俭对自己的过错已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的态度良好,思想觉悟有较大提高,积极工作,服从安排,尽职尽责,得到全局干部职工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的认可。根据省委《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影响期满后……推荐邓小俭任省公路局老干部处处长。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对省公路局老干部处处长职位进行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等工作,从推荐得票、测评情况和群众反应中,对邓小俭拟任老干部处处长职位高度认可。经省交通运输厅党委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邓小俭重新任职。省交通运输厅党委经会议研究,决定邓小俭任省公路管理局老干部处处长,试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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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注意到,文中所提到的《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系2016年出台。该细则规定:

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细则提出,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暂时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其间其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干部群众公认度较高,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

事实上,同年很多省份也推出了相似的规定。如武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就联合出台了《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重新任职时,需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受处分后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人员的处理办法:对受处分后不认真对待,仍有不良表现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拒不改正错误,且在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又违纪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那么,被处分的官员“复出”,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呢?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受处分官员“复出”已经常态化。现在对待干部不是将犯错官员“一棍子打死”,而是犯了错误要给相应处理,改正了要给重新任用的机会。

他认为受处分官员“复出”需要三个条件:

官员犯错或出现过失被处分后,要有态度、有行动,能够准确对待自己所犯错误,能真正认识到为什么犯错误、原因在哪里,要有一个明确的表态,虚心接受处置,之后以实际行动来改正。

组织上要认真考察,犯错同志到底做得怎么样,组织上要给予认定,如实地做出中肯评价。

还要取得工作单位同事和上下级的认可,对其“复出”没有异议,大家都投赞成票。

以邓小俭为例,首先他能正确对待处分,在公路安全生产岗位上积极工作,并取得多项荣誉;其次他所在的单位还通过多岗位的历练和观察,特别是推荐其到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信访窗口接待群众来访,直面和解决突出矛盾,在复杂的岗位上对他进行了考验;最后依据《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他的“复出”经过了严格的考察、审核与公示程序,整个流程都置于阳光下供公众评点。

不难看出,做这样的决定,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是相当审慎的。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官员需要做好慎独、慎行、慎言、慎微的“四慎”文章,决不触碰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然而如果错误危害不大、影响尚可挽回,组织和社会还应给予改过的机会,营造出真正能上能下的用人环境和制度氛围。

END

来源 | 综合 人民网 新京报 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