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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曝光4起县处级干部腐败案 其中3人十八大后"不收手"

来源:湖北日报客户端  日期:2018-02-08   编辑:刘志勇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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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月7日,黄冈市纪委召开新闻通气会,曝光了4起县处级干部腐败案例,其中3人属于“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湖北日报讯(记者王兵、通讯员艾清风)2月7日,黄冈市纪委召开新闻通气会,曝光了4起县处级干部腐败案例,其中3人属于“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4起案例如下:

1、胡清明案。胡清明,男,汉族,湖北浠水人,1962年4月出生,2014年12月任黄冈市住建委党组书记、主任。经查,胡清明违反政治纪律,长期参加迷信活动,在组织巡察、调查期间,转移、藏匿家庭财产,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担任部门主要领导期间,违反规定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违反决策程序,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违规领取评审费,并对本单位违规经商办企业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群众纪律,同意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违反工作纪律,未经规定程序和报批,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胡清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市委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毫无党性观念和组织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顶风违纪、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胡清明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宋杨案。宋杨,男,汉族,湖北武穴人,1973年8月出生, 2016年10月任浠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经查,宋杨违反政治纪律,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由他人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与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带彩娱乐;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宋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信仰迷失,党性观念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宋杨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于智勇案。于智勇,男,汉族,湖北蕲春人,1957年6月出生,2015年8月任市国资委副调研员,曾在多个国有企业任董事、董事长等职。经查,于智勇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兼职获取薪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于智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情节严重。于智勇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张宏兵案。张宏兵,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9年2月出生,2013年12月任龙感湖管理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政法委书记。经查,张宏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违反生活纪律,多次与服务管理对象“带彩”娱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张宏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张宏兵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