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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章新生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湖北日报  日期:2017-01-06   编辑:刘志勇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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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接受章新生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栾丽娜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关于接受章新生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1月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章新生等十二名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接受章新生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栾丽娜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周厚震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江作苏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何世平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严官金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张小菁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吕东升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汪元良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张友松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刘永泽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免去其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徐新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免去其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章新生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栾丽娜、周厚震、江作苏、何世平、严官金、张小菁、吕东升等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